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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赤壁市**路**号**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8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晚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来到石某某经营的位于赤壁市**菜场旁的麻将馆要打麻将,因其饮酒无人愿跟其打牌,被告人徐某某便将该馆麻将桌掀翻。石某某闻信赶来与徐某某沟通,石某某侄儿被害人胡某某也赶到现场问情况并指责此事。徐某某认为其帮腔,指着胡某某说关你么事,便动手打胡某某,胡某某见状便往国道方向跑被徐某某追上用手和脚将胡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主要损伤为:又侧3、4、5肋骨骨折,第3、4肋骨明显重叠移位,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任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蔡某某、江某某、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故生非、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诚

2021年1月18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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