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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9********,汉族,大学文化,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号,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园**栋**室。因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互联网、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3日被宜都市公安局给予警告、罚款一千元、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在其手机、电脑上,通过VPN“翻墙”,在境外网站(You****)多次观看郭文贵视频或直播后,受其反动思想影响加入“挺郭联盟”群体,随后其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和境外社交网络“推特(Twitter)”上发表反党、反政府、支持香港暴动的言论,多次恶毒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并编造转发散布多条虚假信息。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8日至7月23日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散布大量****,诋毁、抹黑党和政府,混淆视听,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2019年6月1日至8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境外推特网络平台,散布大量虚假信息,诋毁和抹黑党和政府,严重损害国家形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积极响应郭文贵集团在境外网站上的煽动,从深圳过关至香港参加“香港反修例”游行。期间,徐某某在境外推特网络平台上,散布多条信息诋毁党和政府,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宜都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4.电子数据;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道林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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