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小魂”,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街道**巷**号,捕前住江西省浮梁县**出租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月16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接到女友电话称在酒吧玩被人欺负。徐某某打电话给汪某某(2001年**月**日出生,另案处理),得知汪某某和余某甲(“可乐”,刑拘在逃已上网追逃)、“阿基”在一起,便叫三人到二中后面白鹭大桥附近见面。汪某某骑朋友“青青”的摩托车带余某甲、“阿基”与徐某某会合后,四人来到本市珠山区浙江路F1酒吧。徐某某得知调戏其女友的人是被害人余某乙,因二人原本有过节,徐某某便发微信叫余某乙出来。余某乙和朋友金某某走出酒吧被徐某某拉到旁边迷你星酒店巷子里。余某乙解释不知道女孩是徐某某的女友,双方发生争吵。徐某某用手打了余某乙身上两三下,余某甲用西瓜刀砍了余某乙手臂。金某某把余某乙送到二院并报警。徐某某、余某甲等4人来到二院找余某乙谈判未果。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经网上追逃在景德镇被抓获归案。余某乙左肘背见9.4CM创口,符合锐器砍伤所致,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纠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致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陈婧
检察官助理:邹 星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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