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1286号
被告人徐某某(小名徐海洋),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未苏******的白色江铃牌小型客车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路**街路口时,适遇被害人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沪******的紫色别克牌小型客车从其左侧超车致路上积水溅到其身上,其遂加速驾车追逐对方车辆欲与之理论,并在建屯路出赵江路东约20米处故意冲撞、逼停对方车辆,造成对方车辆左侧前叶子板装饰条、雾灯框等处受损。经价格认定,上述车牌号为沪******的紫色别克牌小型汽车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051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监控录像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故意冲撞、逼停被害人车辆致该车受损的事实;
2.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事故车辆勘估表、技术勘验意见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价格认定,车牌号为沪******的紫色别克牌小型汽车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051元;
3.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情况;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病历资料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及身体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_检察官:陆敏艳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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