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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5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社区**垸,住麻城市**社区**号。2014年11月7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11月7日因非法上访构成寻衅滋事罪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后,提出五条诉求:1、自己被法院错判,要求政府赔偿40万元;2、要求政府解决自己的低保问题;3、房屋被损毁,自己的丈夫因此非正常死亡,要求政府赔偿;4、解决房屋房产证办理问题;5、调动女儿刘某某的工作问题,要求政府解决并赔偿经济损失,经省、地、市多个部门和单位回复和解释其提出的五条诉求为不合理不合法诉求,徐某某表示不接受。为了使自己的个人诉求得到满足,徐某某从2016年6月开始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国家信访局、湖北大厦、黄冈驻京办、湖北省信访局、黄冈市教育局、麻城市市委市政府、麻城市信访局等地进行非法上访,对接访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追逐和辱骂,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另被告人徐某某在刑满释放后非法上访期间,诉求内容总在不断变化,多次以到北京、省、地、市上访为由,给麻城市开发区黄金桥社区村干部施加维稳压力,要求麻城市开发区黄金桥社区支付其个人的住宿费和生活费。迫于信访维稳压力,麻城市开发区黄金桥社区于2017年9月28日以补助款名义支付徐某某现金十万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在刑满释放后提出多项无理诉求,给麻城市人民政府信访维稳造成压力。徐某某多次以到北京、省、地、市上访为由,给麻城市开发区黄金桥社区村干部施加维稳压力,要求麻城市开发区黄金桥社区支付钱款,迫于信访维稳压力,麻城市开发区黄金桥社区于2017年9月28日以补助款名义支付徐某某现金十万元。

2、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到北京、省、地、市上访为由,麻城市开发区黄金桥社区村干部施加维稳压力,要求麻城市开发区黄金桥社区为其安排住宿宾馆和吃饭餐馆,并支付其个人的住宿费和生活费38796元;

3、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麻城市信访局里,对接访完准备离开信访局的邹某某和郭某某进行追逐和辱骂;

4、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麻城市信访局里,因对正在接访的郭某某的正面解释不满意,对郭某某进行辱骂;

5、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和其女儿刘某某两人来到麻城市信访局,在麻城市信访局、开发区管委会、麻城市教育局和博达公学工作人员集体接访时,徐进兰因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被拒接而无理纠缠,追逐、辱骂刘某某、周某某和麻城市信访局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局接待大厅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刘某某等25人的证言;3. 视听资料;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发泄情绪,满足个人无理要求,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和追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4月10日

附:

1、徐某某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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