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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二娃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1********,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2012年12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寻衅滋事罪

    2014年3月31日晚23时许,被害人成某某与朋友杨某某、成某甲等人在石阡县**镇**河堤一酒吧喝酒,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等人来到该酒吧里喝酒。因之前成某某与徐某某发生过矛盾,徐某某看见成某某后便心生报复。成某某准备离开酒吧,徐某某邀约覃某某、杨某甲等人将成某某围住不准其离开,并质问徐某某之前的事情如何处理,后徐某某拿起桌上的啤酒瓶殴打成某某头部,紧接着覃某某等人持啤酒瓶殴打成某某,成某某被打后向酒吧外逃跑,徐某某等人持刀追砍成某某,致成某某的身体多处受伤。经石阡县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成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016年2月25日17时许,被害人刘某某驾驶三轮车送完快递返回位于石阡县**中学旁****公司途中,行驶至公司附近时与丁某某因停让车问题发生矛盾,丁某某持木棒殴打刘某某,被人拉开后刘某某骑车返回**公司。丁某某先后打电话邀约徐某某、彭某某等人前来帮忙。彭某某、徐某某等人陆续赶到后,刘某某见后便到**公司内躲避,后丁某某、彭某某、徐某某等人冲入**公司对刘某某拳打脚踢,彭某某还拿着石头殴打刘某某。经石阡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开设赌场罪

2015年下半年,丁某甲、周某某、黄某某等人先后在石阡县**镇**站旁龚某某家中、陈某某家中、周某甲****厂、郑某某家中、周某乙家中、陈某甲家中等多处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打“划船”等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取提成的方式非法牟利。丁某甲、周某某、黄某某等人在石阡县**镇**村周某甲的****厂、**镇**村***组周某乙家中、**镇***村石某某家中开设赌场期间,为了防止在赌博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黄某某便安排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等人在赌场外放风,每天固定发放300元的工资。徐某某在给丁某甲、周某某、黄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放风期间,一共领取工资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成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成某甲、丁某某、向某某、丁某甲、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仁强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印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8册,光盘3张,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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