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多次酒后对其邻居徐某乙、刘某某夫妇进行辱骂、殴打,睢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多次出警处理。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8月26日15时许酒后再次在本村街上无故对徐某乙、刘某某夫妇辱骂,并伙同其父亲徐某丙殴打徐某乙夫妇,徐某某、徐某丙将刘某某、徐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牙齿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某某面部损伤和口腔黏膜破损构成轻微伤;徐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睢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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