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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徐某甲为索要债务,纠集徐某乙(已故)、陈某某等人,先后在原大丰市**有限公司等多处,采取吵闹、吃睡在他人办公桌、用汽车堵大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他人工作、生产、经营。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5月至6月,被告人徐某甲为讨要债务,纠集徐某乙、陈某某等人,在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原大丰市**镇**厂,采取睡办公桌、用汽车堵大门的方式,干扰他人工作。

2.2013年3月31日,被告人徐某甲因与被害人林某某厂房一事存在纠纷,遂纠集徐某乙等人,采取堵大门的方式,干扰他人的生产、经营。

3.2013年5月3日至5月7日,被告人徐某甲为向被害人李某某讨要债务,纠集徐某乙在原大丰市**有限公司车间内,采取大吵大闹、用汽车堵大门、拉车间电闸、吃睡在车间的方式,阻扰该公司正常生产,致该公司3天不能生产,造成该公司订单延误,给该公司造成损失。

4.2013年5月18日13时许至1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为向被害人居某某讨要债务,纠集吉某某、陈某某、徐谋丙等人,在原大丰市**镇其经营的**宾馆一楼房间内,采取撕衣服、摔手机、拿椅子恐吓的方式,限制居某某、万某某、单某某人身自由达6小时。

5.2014年12月16日至21日,被告人徐某甲为讨要债务,徐某甲纠集徐某乙等人,在原大丰市**有限公司,采取大吵大闹、吃睡在董事长办公室的方式,干扰该公司的正常工作。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甲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不予受理通知书;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安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单独附卷材料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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