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7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乡**村,住龙岗区**街道**村**巷**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0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停车场,沿道路走时随意用脚踢踹或用手掰正常停放车辆的左右倒车镜。
经视频查找,被告人徐某某任意毁损十余辆车辆倒车镜,目前找到被害人张某某车辆(粤B3****,经鉴定受损价值人民币3011元)、朱某某车辆(桂DR****,经鉴定受损价值人民币433元)、杨某某辆(贵C1****,经鉴定受损价值人民币406元)、黄某某车辆(粤L3****,经鉴定受损价值人民币732元)、杨某某辆(粤LF****,经鉴定受损价值人民币782元)、杜某某车辆(粤L5****,杜某某不愿追究被告人责任且不愿做鉴定),上述六名被害人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对任意毁损他人车辆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监控视频截图、谅解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损毁车辆价格鉴定合计人民币5364元;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宇翔
检察官助理 李丽贤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