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 ,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2922195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支公司经理(已退休),现住址:海南省文昌市**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被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共计20余人身穿红色短袖T恤、头戴白色遮阳帽,以统一着装等形式在北京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门前聚集上访。期间,部分上访人员与警察发生言语冲突并推搡警察,进行寻衅滋事。后被告人徐某某等人被警察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红色短袖T恤、白色遮阳帽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现场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监管函、员工持股实施办法、境内住店人员信息、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张某甲、乔某某等人证言;4、同案犯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郑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李某丁、施某某、黄某某、张某乙等人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检验报告;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保红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03127****;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及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