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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19〕51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居民身份号码4524021989********,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与家人吵架后心情不好,持路边拾得的半截砖块将受害人易某某停放在贺州市八步区西约街**号路边的小车右后视镜、左三角玻璃、后档风玻璃等部位砸坏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81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建议使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明鸣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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