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与家人吵架后心情不好,持路边拾得的半截砖块将受害人易某某停放在贺州市八步区西约街**号路边的小车右后视镜、左三角玻璃、后档风玻璃等部位砸坏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81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建议使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明鸣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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