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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路**号**单元**室,现住济南市高新区**街**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0日23时30分许,在济南市历下区逸城山色小区东门车辆出入口处,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徐某某在醉酒状态下,将孙某某打伤,并将孙某某的车辆损坏。经价格认定:孙某某所有的黑色雅阁牌轿车前杠、前中网损坏,总价值为2826元。经鉴定,孙某某所受的损伤被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造成损失282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海洋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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