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三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曹某**街道**村**号,住山东省曹某**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曹某**街**村**KTV门口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张某某、焦某某,致二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被害人轻微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娜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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