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4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寺东里11号楼2单元6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6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1月8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二天,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201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郭某甲(已判刑)令郭某乙驾车无故追逐刘某某驾驶的黑色京Q*****号路虎车至徐某区**国道与**道交叉口红绿灯处,郭某甲、徐某某持镐柄打砸该路虎车,后驾车继续追逐刘某某驾驶的该路虎车至保定市徐某区**路段,经鉴定被毁车辆价格为2146元。
2.2018年1月11日下午严某某、王某某、贾某某等人到保定市徐某区**镇**村**酒厂找郭某丙的父亲郭某甲要账,谢某某赶到该酒厂后因停车问题与郭某丙(已判刑)发生打架,谢某某被郭某丙打伤住院,王某某报警;后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郭某丙驾车在徐某区人民医院发现王某某、贾某某驾驶的车辆并进行跟随,在徐某区**国道**大桥北侧,郭某丙、徐某某驾车将王某某、贾某某车辆截停后,殴打二人并拿走随车的保险单、押金条等物,经法医鉴定王某某、贾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2.同案犯郭某甲、郭某丙供证;
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贾某某等陈述;
4.证人郭某乙、韩某某等证言;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书证;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持械追逐、拦截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二)、(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成
检察官助理:董丹丹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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