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徐某某(外号“**”),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高安市**街道**村**自然村**号,无业。2016年8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5日由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和敖某某(已判刑)在车里聊天,徐某某说在高安九号公馆和一个叫“**”的女子发生了关系,并用敖某某的手机打电话给“**”时被邬某某听到,双方在电话里发生口角。邬某某叫徐某某到英伦风尚酒店去解决此事,于是被告人徐某某打电话给鞠某某(已判刑)、“**”(在逃)叫人过来办事(打架的意思),“**”开车带了几个人过来,并且车里有钢管焊接的柴刀。敖某某打电话叫来邹某某(已判刑)、邹某甲(已判刑)等人。之后被告人徐某某开“力帆”小车带着敖某某、邹某甲、邹某某;“**”开吉利帝豪小车带了鞠某某等四五个人一起赶到英伦风尚宾馆。在宾馆门口看到“**”和几个男的在一起,敖某某、邹某某、鞠某某、邹某甲等人下车每人拿钢管焊接的柴刀冲向“**”边上的几个男的追砍,邬某某和被害人肖某某等人四处逃散,肖某某跑到宾馆小超市,被邹某某、鞠某某等人追砍砍伤。经高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12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到高安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纠集人员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属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志勇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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