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扫黑办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街道**村**号,现住缅甸佤邦邦康特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0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事实
2017年7月以来,王某某(已判刑)出资成立**公司,陆续雇佣被告人徐某某与许某甲、柯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担任公司不同分部的负责人(每月领取固定工资以及各分部盈利20%分红),在鲤城区、丰泽区、南安市、晋江市、石狮市向他人发放高息贷款。为催收本金和利息,王某某购买了油漆、天那水等,授意被告人徐某某与许某甲、柯某某组织、指使包括许某乙、吴某甲、张某甲、吴某乙、惠某某(均已判刑)在内的人员,采用泼油漆、贴大字报等“软暴力”手段,对借款人进行滋扰、施加压力,并要求将具体实施的上述讨债行为以拍摄照片或者视频的形式向其报告,形成了以王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徐某某与许某甲、柯某某为重要组织成员,吴某甲、许某乙、吴某乙、张某甲、惠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徐某某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因被害人陈某甲欠该公司高利贷未还,纠集许某甲、吴某甲、张某甲至晋江市**街道**村**号被害人陈某甲的住宅,往外墙喷油漆,并在村里的公共区域张贴带有陈某甲照片、写有“老赖陈某甲”“禽兽不如欠钱不还”等内容的大字报。
2.2018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因被害人林某某欠该公司高利贷未还,纠集张某甲等人至晋江市**镇**村**路**号被害人林某某的住宅,往大门及外墙喷油漆,并在村里公共区域张贴带有林某某照片、写有“老赖林某某”“禽兽不如欠钱不还”等内容的大字报。
3.2018年5月1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被害人张某乙欠该公司高利贷未还,纠集许某甲、吴某甲、张某甲至晋江市**街道**号被害人张某乙的摊位,往摊位喷油漆,并在附近公共区域张贴带有张某乙结婚证、写有“老赖张某乙”“禽兽不如欠钱不还”等内容的大字报。
4.2018年5月1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被害人陈某乙欠该公司高利贷未还,纠集许某甲、吴某甲、张某甲至晋江市**街道**村**号被害人陈某乙的住宅,在门口及附近喷油漆,并在村里公共区域张贴带有陈某乙照片、写有“老赖陈某乙”“禽兽不如欠钱不还”等内容的大字报。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外的事实
2018年1月1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被害人郭某甲欠其高利贷未还,至泉州市洛江区**村**号被害人郭某甲的住宅,在围墙喷油漆、用砖块砸窗户玻璃。
同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上述地点,在大门、围墙及郭某甲父亲郭某乙的闽******小汽车前盖喷油漆。
2018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得知王某某、许某甲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偷越国境潜逃至缅甸境内,2020年5月27日,在缅甸佤邦邦康特区**路**号租房被当地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情况的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犯人移交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相关图片、出入境证件、记录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陈某丙、郭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甲、郭某甲等人的陈述、辨认、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参加以王某某为首,以许某甲、柯某某等人为重要组织成员,吴某甲、许某乙、吴某乙、张某甲、惠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催收高利贷,在多地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等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徐某某纠集、指使并参与了犯罪集团实施的多次共同犯罪,系犯罪集团的重要组织成员。
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借故生非,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为逃避处罚而偷越国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的幅度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仲馨
林培铭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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