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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委会**庄**号。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2 月27日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4日,虞城县**镇**村民赵某某通过虞城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购买了被告人徐某某位于虞城县**镇**庄村的四间门面(一至三层),竞拍价格为七十二万一千元。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拒不搬出该房屋,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2月,赵某某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后被告人徐某某无事生非,强行将四间门面出租收取租金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不动产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范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责任。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立

丁尚慈

2019年10月28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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