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4日,虞城县**镇**村民赵某某通过虞城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购买了被告人徐某某位于虞城县**镇**庄村的四间门面(一至三层),竞拍价格为七十二万一千元。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拒不搬出该房屋,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2月,赵某某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后被告人徐某某无事生非,强行将四间门面出租收取租金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不动产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范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责任。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立
丁尚慈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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