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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49年**日生,身份证号410311194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号楼****2013年9月6日因非访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5月20日因非访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3月3日因非访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8月17日因非访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因在投资担保公司投资失败、以想索要投资款为由,自2013年开始频繁到北京上访,2016年4月15日至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国家信访局登记36次,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4次、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行政拘留4次。后洛阳市西工区洛北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劝阻被告人徐某某不要进京上访的过程中多次遭到被告人徐某某的辱骂。被告人徐某某的上访行为导致办事处及相关人员受到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国家信访局登记记录、火车票及报销单据、刑事判决书、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某、蔡某某、李某某、沈某某、王某甲、徐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何某某、孙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受过多次行政处罚后又再次实施非访行为,并多次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丹云

2019年11月28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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