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镇**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鄄城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石某某(曾用名石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鄄城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8********,汉族,文盲,农民,住鄄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鄄城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石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8时30分许,在鄄城县**镇**村被告人石某某经营的万家园瓷砖门市前空地,因损毁瓷砖赔偿、装车费用等问题,被告人石某某与送货司机陈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告人刘某某见状,亦参与殴打陈某某,后被他人拉开,陈某某离开现场向所驾驶的货车走去。此时,被告人徐某某驾车路过,见状便下车跑向陈某某,拉扯陈某某不让其离开,与随后赶来的被告人石某某、刘某某将陈某某拉回万家园瓷砖门市前空地并对其实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不伴神经系统体征,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石某某、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2.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3.鉴定意见:鄄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鉴定书;4.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徐某某、石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崔某某等四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徐某某、石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石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石某某、刘某某共同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二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石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鹤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石某某、刘某某现分别监视居住于鄄城县**镇**庄**号、**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