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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4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和龚某某(已判刑)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大排档吃宵夜时因点菜问题,与大排档老板被害人周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轻微肢体冲突。徐某某、龚某某离开现场后心生不忿,于次日零时许纠集了黄某某(已判刑)等六名男子返回**大排档,用棒球棍、菜刀、凳子、啤酒瓶等工具围殴大排档厨师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等人。被告人徐某某持棍状物、啤酒瓶等工具参与殴打。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受轻微伤,周某某的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2019年3月16日,龚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一方30000元,被害人对龚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察官助理:江俊杰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59758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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