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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团仔”, 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麻某某**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执行逮捕;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并于同日被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徐某乙(已判决)开车搭乘与其一同吃完宵夜的徐某丙(另案处理)、徐某丁(已判决)、被告人徐某甲等人回到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加油站处,徐某乙驾驶的小车从被害人徐某戌旁边快速经过,被害人担心被撞,责骂开车的徐某乙。徐某乙遂停车伙同徐某丁、徐某甲等人,将徐某戌打倒在地。徐某戌爬起来跑至加油站附近徐某己家门口后,又被徐某乙等人追赶上。徐某乙、徐某丁、徐某甲等人再次用拳头殴打或使用砖块、凳子掷向被害人徐某戌,被害人徐某戌因此受伤,直至徐某戌躲避进徐某己家中后,徐某乙等人才离开现场。徐某戌的伤情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徐某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徐某甲赔偿徐某戌人民币20000元,徐某戌对徐某甲表示谅解。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7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立案决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戌的陈述;4.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徐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具有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八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超元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8885****。

2.案卷材料陆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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