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未检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乡**村委会**组,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23时,被告人徐某某在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其家中,容留黄某某及未成年人武某某使用自制“马壶”吸食毒品,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徐某某及黄某某、武某某尿检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思斯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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