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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吸毒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92********,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镇**道**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奉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18日晚上,廖某某、江某某、余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等人在奉新县某某KTV二楼的帝王包厢内吸食毒品K粉和摇头水。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奉新县某某KTV的经理,负责KTV日常管理工作,看到他人在包厢内吸食毒品时未制止,并且一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芬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靖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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