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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卖淫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居民,住夹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夹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租用位于夹江县**镇**村*社**小学背后的一栋2层楼房开设茶铺。2020年3月中旬,徐某某联系吴某某、马某某到其茶铺卖淫,由徐某某提供房间、床、热水等用品,双方约定徐某某每次从嫖资中提成10元。2020年3月25日上午,吴某某、马某某在徐某某茶铺二楼分别向李某某、张某某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同时将徐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请审理判处。

此 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翔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夹江县**镇**社区*社;

2、本案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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