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以来,彭某某在石阡县**镇**社区**新区租赁门面开设发廊容留卖淫。2017年2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与彭某某相识并结婚,后徐某某与彭某某一起管理该发廊,容留了杨某某、韦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发廊内卖淫。2018年11月10日晚,唐某某来到该发廊,以15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杨某某谈好发生一次性关系,在杨某某为唐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时被石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18年12月11日晚,莫某某来到该发廊里,以15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韦某某谈好发生一次性关系,在韦某某为莫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时,被石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杨某某、韦某某、陈某某、成某某、阮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仁强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4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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