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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南县,户籍地湖南省南县**镇**村**村**。2019年6月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徐某某与熊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经营位于本区**街**号“**养生馆”,容留卖淫人员李某某(绰号“燕子”、“小燕”,2005年**月**日出生,系未成年人)、周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未成年人)、“小白”等人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约五千元。

2019年6月6日,公安人员在本区**街**号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并扣押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现场照片、手机微信转账截图、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物证;5.搜查及扣押材料;6.视听资料;7.勘验检查材料;8.归案经过;9.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清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9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24号《量刑建议书》3份。

4.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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