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眉山市东坡区**小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8月2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和23日、2019年8月6日、12日和25日在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小区**号房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吸食了冰毒。

被告人徐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检察官助理:石剑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号,联系方式1354768****。

2.案卷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