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 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9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嵊州市**镇**村**号。因吸毒于2015年3月13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于2016年6月4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不送拘留所执行,同月15日被嵊州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于2016年7月被嵊州市公安局责令强制隔离戒毒,因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6月5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已被刑事拘留而不予执行)。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7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位于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街道)**村操场附近一居民自建房的租房(现已拆迁)内,容留王某某、吕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2、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3-4、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吕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同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又容留周某甲、周某乙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自动到嵊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被告人徐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故对被告人徐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永胜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嵊州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985750****;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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