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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号,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徐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9月1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6年8月2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同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吸毒、提供毒品于2020年3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四千元。被告人徐某某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秦绪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间,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徐某某住处及其驾驶的一辆轿车内,被告人徐某某容留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4次、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次、容留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分述如下:

1、2020 年2月中旬的一天,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徐某某住处,被告人徐某某容留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2、2020 年3月初的一天,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徐某某驾驶的车内,被告人徐某某容留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3、2020 年3月初的一天,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徐某某住处,被告人徐某某容留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4、2020 年3月中旬一天,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徐某某住处,被告人徐某某容留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5、2020 年3月12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徐某某住处,被告人徐某某容留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6、2020 年3月12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徐某某住处,被告人徐某某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7、2020年3月17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徐某某住处,被告人徐某某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冰壶、手机等物证;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恩斯

检察官助理:吴倩倩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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