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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街道**社区**组**宿舍**栋**单元**号,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街道**栋**单元**号。因吸毒,2012年2月2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0月1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20年10月1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0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街道**路**号其妻子经营的“**商行”内,容留卜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已被行政处罚)、汤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指认照片、营业执照、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②证人卜某某、周某某、汤某某、张某某证言;③被告人徐某某供述;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1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坦白,且系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翠玲

检察官助理:陈玉

2020年11月11日

附: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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