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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住洪雅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在其驾驶的川Z0****现代牌轿车、女友王某某家中吸食冰毒,其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8日,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Z0****现代牌轿车伙同吸毒人员牟某某到洪雅县将军乡“南岸国际小区”对面河边停车场,由牟某某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二人在徐某某驾驶的轿车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6月底的一天,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Z0****现代牌轿车伙同吸毒人员牟某某、周某某、伍某某到洪雅县将军乡“阳坪山”一偏僻地(原阳坪山公路,现已废弃),由周某某提供毒品和工具,四人在徐某某驾驶的轿车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后将吸毒工具丢弃于路边草丛。

3、2019年6月28日左右,徐某某驾驶车号牌为川Z0****现代牌轿车伙同吸毒人员牟某某到洪雅县**镇**街**号伍某某家外空坝内,由牟某某提供毒品和工具,二人在徐某某驾驶的轿车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7月初的一天,徐某某驾驶车号牌为川Z0****现代牌轿车伙同吸毒人员牟某某、伍某某到洪雅县将军乡“阳坪山”一偏僻地(原阳坪山公路,现已废弃),由周某某提供毒品(有事未到场)三人将上次吸毒工具从草丛找出后,在徐某某驾驶的轿车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5、2019年7月21日,徐某某驾驶车牌号川Z0***现代牌轿车伙同吸毒人员牟某某等人在伍某某家中吸食完毒品后,又到洪雅县**镇**小区**单元**号徐某某女朋友王某某家中,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周某某提供毒品,牟某某提供吸毒工具,伙同吸毒人员伍某某,四人共同在王某某家中客厅内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周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吸毒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战黎丽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居住于洪雅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795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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