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2014年9月11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0月5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1月30日因吸毒被台州市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1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 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位于台州市**桥区**镇**区**号的家中容留陈某某吸毒三次。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从台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押解回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航空记录、住宿登记、户籍信息、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薇
2020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浙江省拱宸强制隔离戒毒所;
2.随案移送证据和材料伍册及证据材料若干;
3.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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