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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村**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孙某某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附近找吉某某(另处)购买了500元的毒品“小马”后,二人回到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村**号徐某某家中吸食毒品,随后李某某、刘某某也先后来到徐某某家中,徐某某将所购买的毒品拿给李某某、刘某某吸食。当日21时许,徐某某等人在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村**号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顺顺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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