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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0419950601****,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春明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4日通过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末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绣工街建设中路附近其驾驶的辽E**B轿车内,同时容留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各服用“新泰洛其复方可待因口服液”1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毒物药物分析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被告人徐某某辨认涉案地点的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徐某某前科情况电话查询记录、吸毒人员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说明、吸毒人员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涉案车辆行驶证、被告人徐某某及吸毒人员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指认吸食的毒品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容留他人吸食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雷健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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