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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岳阳市工程公司家属楼第六栋101室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待查)在客厅吸食毒品冰毒,刘某某和曹某某随后离开,王某某继续留在被告人徐某某家中玩手机游戏。当天下午16时许,曹某某与其女友易某某再次来到被告人徐某某家中,并在徐某某家中吃晚饭。晚饭过后,被告人徐某某再次容留曹某某、易某某、王某某在自家客厅内吸食白天所剩下的毒品冰毒,徐某某也一同吸食了毒品。随后,公安机关在现场将徐某某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郁芳

检察官助理:钟齐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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