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女,46岁,身份证号码4307031973********,汉族,本科文化,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道**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4月1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2019年7月5日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11日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6月3日补查重报;2019年7月1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8月15日补查重报。2019年7月3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后徐某某因故不能到案,于2019年8月15日拆分案件,由吉首市公安局撤回起诉意见。2019年11月15日,吉首市公安局以徐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徐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吉首市**路共同经营芙蓉宾馆期间,自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14日,容留未成年失足女龙某某(15周岁)、龙某甲(16周岁)、杨某(15周岁)、黄某(16周岁)、杨某甲等人住在该宾馆里,通过发布微信招嫖并提供女子照片给客人选择等方式容留、介绍卖淫,从中获取提成;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6日期间,徐某某容留未成年失足女龙某甲在芙蓉宾馆卖淫。其中:
1、2018年3月13日22时许,徐某某联系得嫖客龙某乙,选择龙某某后,徐某某告知芙蓉宾馆值班的王某某,由王某某安排龙某某到三鼎微五星酒店3212房间卖淫一次。徐某某收取嫖资200元后转给王某某,王某某付给龙某某100元,留下100元提成。
2、2018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嫖客李某某走到芙蓉宾馆寻找小姐,选择龙某甲后,王某某安排龙某甲去吉首火车站城市便捷酒店7011房间包夜卖淫,并安排龙某某陪龙某甲去先把嫖资取回来。龙某某取得嫖资600元回到芙蓉宾馆交给王某某,留下龙某某卖淫。
3、2019年6月6日凌晨,嫖客刘某某来到芙蓉宾馆找小姐,徐某某告诉有小姐并把刘某某带到龙某甲坐台房间。然后刘某某和龙某甲在芙蓉宾馆8820房间,正在脱衣准备实施卖淫嫖娼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开房登记;2.证人证言:龙某甲、龙某某、杨某、黄某、龙某乙、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5.电子证据:微信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都积极参与犯罪,都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生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在湘西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13份、证人名单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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