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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91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12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家强,广东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介绍卖淫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起,被告人徐某某承租佛山市南海区**村**号**房和**房,提供给卖淫人员使用。期间,徐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衣着暴露的女子照片、向嫖娼人员介绍卖淫人员的情况,介绍卖淫人员张某某、莫某某在上述场所卖淫,每次成功介绍后收取卖淫人员50元报酬。

2020年9月15日19时许,民警在南海区**村**号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在203房抓获正在进行卖淫行为的卖淫人员莫某某、嫖娼人员李某某,另抓获卖淫人员张某某及嫖娼人员陈某某、蓝某某、李某某,并当场在**房、**房查获避孕套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景芳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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