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9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竹山县大庙乡政府根据竹山县防控新冠肺炎指挥部的命令,在大庙乡全胜村得大路项目部设置疫情卡点。2020年1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K****T 的皮卡车强行冲过卡点。当天18时30分许,竹山县大庙派出所民警李某某等人在该疫情卡点执勤时,发现强行冲卡的徐某某驾车返回卡点,遂要求徐某某停车接受检查,经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上有可疑物品,在对徐某某进行盘问时徐某某拒不配合并拨打电话,李某某在制止其打电话时,双方发生厮打,徐某某抱住李某某的颈部,将李某某摔倒地上,李某某起身后徐某某再次将李某某摔倒地上,并用脚踢打李某某,将李某某的嘴唇踢伤。后徐某某被强制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病情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波
2020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竹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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