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3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10月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0时许,在兰考县小宋乡徐堂村,被告人徐某某酒后与同村人徐某某、徐某某发生打架,小宋派出所民警接警出警后依法对徐某某传唤,在出警民警将徐某某带离现场时,徐某某用脚朝出警民警身上跺,用拳朝辅警魏培华脸部打,并撕扯出警民警衣服,造成民警郜涛右侧肩膀处被抓伤、警服被抓破,辅警魏培华嘴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魏培华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徐某某在现场被控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情况说明、伤情照片等;2.证人马某某、韩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从不同角度证实本案事实;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楠、刘永峰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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