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94********,满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号,现住北京市怀柔区**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2020年9月2日,滦平县公安局撤回移送起诉。同年10月12日,滦平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23时20分,被告人徐某某与朋友赵某酒后乘车到滦平县医院院内,下车后徐某某踢踹所乘车辆,后司机郑某某报警。滦平县公安局中兴路派出所接警后,值班民警刘某某指派辅警代某某、辅警侯某某前往现场处警。辅警代某某、侯某某到现场后在报警人司机郑某某带领下到滦平县医院大厅找到徐某某并询问事情经过。期间,徐某某辱骂辅警代某某、侯某某,并用手打了代某某脸部一下,打了侯某某胳膊一下,辅警代某某、侯某某二人未能依法有效制止徐某某的打骂行为,遂向中兴路派出所汇报现场情况,要求支援。在此过程中,徐某某仍不听劝阻继续辱骂两名辅警,且又打了侯某某头部一下,用脚蹬踹代某某、侯某某身体,造成代某某、侯某某受伤。经鉴定,二人伤情均未达到“重伤、轻伤及轻微伤”标准。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足额承担代某某、侯某某的治疗费用,代某某、侯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立案手续;(2)被告人徐某某的常住人口户籍信息;(3)到案经过;(4)谅解书;(5)出警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滦司临鉴〔2020〕第117、1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一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保德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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