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99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村**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内,民警王某某、刘某某出警工作,被告人徐某某不配合民警工作并辱骂民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传唤,徐某某仍不配合,并将王某某左小腿咬伤。经鉴定,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徐某某被当场查获。
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出警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如实供述、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
检察官助理:田培沣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顺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谅解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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