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北门附近,被告人徐某某因打车费用问题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出租车司机报警。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港城大街派出所民警薛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出警时,被告人徐某某对民警薛某某和辅警张某某进行推搡、厮打,致民警薛某某、辅警张某某头受伤。经鉴定,民警薛某某、辅警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身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丽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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