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74********,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屏南县**镇**路**室,户籍在屏南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7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屏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8时许,因被告人徐某某报案称被人殴打,屏南县公安局屏城派出所民警陈某某、辅警张某甲驾驶警车带徐某某前往**村调查,期间民警告知徐某某如互殴则双方均要处理,徐某某听后表示不满并辱骂民警,声称不要报案,随即下车离开。

后民警要求被告人徐某某配合调查,徐某某仍谩骂民警,并在屏南县**乡**村**号门口附近用脚踢打民警陈某某,陈某某进行制止时,徐某某又用右拳捶打陈某某手臂,随后徐某某被制服。之后徐某某又在地上哭骂并引起群众围观,直至被民警带到屏城派出所。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屏城派出所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传唤到案。当晚18时许,徐某某在得知其将被拘留后,在警车押解途中继续辱骂民警并哭闹,辅警张某乙在制止的过程中,被徐某某抓伤手背。22时许,徐某某体检后,又在警车上哭闹并自残,辅警张某乙在制止时又被徐某某用拳头连续殴打背部。经屏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某、张某乙的伤情均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张某丙、周某某、张某丁、陈某某、张某甲等十一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宁德市医院出具的病情鉴定书。

5.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怀清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屏南县**镇**路**室,联系电话1395932****、152906****。

2.移送侦查案卷贰册、光盘伍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