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54********,汉族,文盲,务农,住福安市**乡**路**号,户籍在福安市**乡**路**号。因故意殴打他人于2014年10月2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200元;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阻碍执行职务、扰乱单位秩序于2019年8月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6日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土地问题到福安市**乡政府进行信访,因未得到其满意答复,辱骂乡政府工作人员,并使用拐杖敲打办公室茶桌,随后采取卧躺办公室沙发、乱丢烟头、肆意吵闹等方式扰乱乡政府正常工作秩序,工作人员对其多次劝阻无果后报警。福安市**乡派出所民警缪某某、梁某某,协警罗某某、高某出警,民警在表明身份后与村干部再次对其劝导,被告人徐某某仍拒绝离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某进行强制传唤,在传唤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辱骂出警人员并拉拽、脚踢、手抓、嘴咬等方式抗拒执法,造成民警梁某某左手背皮肤破损、协警高某躯干皮肤软组织挫伤、协警罗某某右手食指皮肤擦伤。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梁某某、高某的伤情属轻微伤、罗某某伤情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证明、梁彬彬、高胜、罗辽宇自述材料、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福安市康厝畲族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夏某某、缪某某、邱某某、缪清文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视听资料: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叁册167页,检察材料壹册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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