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9时02分,兰考县闫楼乡大付堂村民徐某某与其父徐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徐某某被其父徐某某打伤,后徐某某在发生冲突后喝下自己家的跳蚤药,闫楼派出所所长宋卫锋、民警胡兵在现场对徐晓新进行安抚并劝其乘坐民警联系来的救护车去医院治疗时,徐某某阻碍民警的劝导,并阻止民警将徐某某带上救护车去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期间徐某某用拳头将宋卫锋所长的嘴打流血。后经鉴定,宋卫锋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徐某某的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案件侦破来源及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3份;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郭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徐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兰)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20】147号; 5.视听资料:讯问徐某某同步录音录像、闫楼派出所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民警出警劝其儿子徐某某到医院接受治疗时,阻挠徐某某去医院,并与派出所民警发生撕扯致一名民警轻微伤,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警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翠芳
检察官助理:肖慧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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