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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74********,汉族,小学三年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区**号楼**号车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委*组**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寻衅滋事犯罪

2019年9月25日11时50分许,宋某某、齐某某、吴某某、

李某某和被告人徐某甲在安达市小荷塘火锅店吃饭,饮酒后五人在安达市新兴小学附近打车,出租车司机赫某某因超员拒载,双方发生口角,吴某某辱骂赫某某,拽着赫某某的衣服领子把赫某某的衣服扒了下来,徐某甲用拳头和矿泉水瓶打赫某某,赫某某逃跑,徐某甲追打赫某某至润达新城小区院内,赫某某的出租车停放在事发现场。赫某某在润达新城小区门口打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卢某某驾驶车辆拉乘赫某某返回事发现场,到现场以后,徐某甲用拳头打卢某某左侧脸部一拳,砸卢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的风挡玻璃和左后门。事发后,新兴派出所民警孙某某证实现场有多名驾驶员停车看热闹,多名群众围观,造成了持续三四分钟的大面积交通堵塞。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徐某甲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侦破经过、徐某甲、赫某某、卢某某指认犯罪现场照片、工作说明;

2.证人宋某某、齐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赫某某、卢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光盘4张。

二.妨害公务犯罪

2019年9月25日11时许,安达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民警徐某乙、秦某某、孙某某接到安达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指令,三人开车赶赴安达市六道街润达新城东南角公路打仗现场,三名民警到现场后见到被告人徐某甲光着脚骂光着膀子的出租车司机赫某某,民警徐某乙、孙某某上前制止,徐某甲辱骂制止的两名警察徐某乙、孙某某,并对二名警察推搡,还欲继续殴打司机赫某某,三名警察迫于无奈把徐某甲强制押至警车附近,在上警车的过程中徐某甲用手打了徐某乙一个嘴巴子,在警车里徐某甲继续谩骂警察,三名警察将徐某甲带至安达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

经侦查,徐某甲于2019年9月25日在安达市六道街新兴小学附近被安达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徐某甲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侦破经过、徐某甲、赫某某、卢某某指认犯罪现场照片、工作说明、接处警工作说明、谅解书、收条;

2.证人宋某某、齐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秦某某证言;

3.被害人徐某乙证言;

4. 被告人徐某甲供述;

5.光盘4张。

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处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益政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据目录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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