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依安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镇**村**组,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孔雀城大学里西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捡拾到的本市石景山区老山居民小区出入证,进入该小区收购药品欲进行贩卖。后被社区疫情防控人员发现,并向石景山公安分局老山派出所执勤民警举报,民警在该辖区内老山东小街路边发现徐某某并依法对其检查,徐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欲强行驾车逃跑,将执法民警顶在汽车前机器盖上向后快速倒车,撞到路边停放的白色小轿车后,又快速向前行驶约百余米后停车,民警从车上下来将其抓获。经评估,被撞车辆受损价格为人民币1892元,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车主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出入证照片,被收购药品照片等物证;2.书证: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谅解书,车辆行驶证照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张某某、刘某某辨认徐某某的笔录;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执法录像,手机恢复数据等;9.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泽钢
于广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手续壹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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