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义县,住南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10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12月4日,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镇**街“**”龙虾夜宵店请朋友饮酒,因醉酒后大声喧哗,被居民报警。南江县公安局民警张某某、辅警罗某某驾驶警车在南江县**镇**街**号**宾馆门口处警时,发现徐某某在街道奔跑,并无故用脚踢路边停放的车辆。民警见状上前制止,徐某某便对处警民警辱骂,并用手伸进警车副驾驶窗口殴打辅警罗某某,后被其朋友拉开,处警民警告知徐某某其涉嫌妨害公务,准备传唤其到案接受调查,徐某某便睡在地上继续辱骂民警。增援民警赶到后将被告人强制带上警车,徐某某趁民警关车门时踢了民警刘某甲的胸部一脚,后被处警民警强制带至南江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尔果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南江县**镇**路**号;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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