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7年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网络渠道购进大量银行卡,先后在广东省中山市、平南县**镇**村大四屯12号家中,使用银行卡账号密码给他人用于套取网络赌博平台“彩金”,并用poss机将套取的“彩金”提现从而抽取佣金,非法获利约30多万元。2020年5月26日,民警在平南县**镇**村大四屯12号将徐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银行卡2496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各银行调取证据通知、调取证据清单、查询凭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科光
检察官助理梁轩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