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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4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4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通城县,住通城县******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通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和妻子彭某某到本县**镇**村**组横坡地带的耕地里锄草。当日10时许,徐某某在耕地里用打火机焚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徐某某在灭火期间请他人向村委会报告失火情况。经通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查,马港镇何桥村二组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347.6亩,其中有林地199.8亩,未成林造林地145.7亩,耕地2.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徐某戊、郑某某、徐某戌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等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未注意用火安全,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金标

检察官助理:吴金鑫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通城县**镇**村**组的家中,联系电话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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